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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驰女车主哭诉维权”事件,如未能私下和解,双方对簿公堂,女车主能否顺利退车?

来源:公司律师服务网   作者:杨莉莎  时间:2019-05-27

“奔驰女车主哭诉维权”事件,如未能私下和解,双方对簿公堂,女车主能否顺利退车?

作者:杨莉莎

网络的传播力量可以说已超越了任何一种传播途径,其不但能让某一事件瞬间发酵,并且在某种程度上会使某个事件获得快速解决或者出奇效果。所以,有人会说,为什么用法律途径解决不了的事,哭闹却得以解决。这句话着实是让一个法律工作者汗颜。最近发酵爆棚的当属“奔驰女车主哭诉维权”事件,该事件的发酵点之多,从奔驰车的质量问题到女车主的学历和口才;从4S店的解决方案到有关部门的处理方案;再到有媒体报道女车主“骗走数十家商户以及各类供应商工程款约700万”。但是今天,我们只关注一个发酵点,即“奔驰女车主哭诉维权”事件中,针对发动机漏油这一事实,在现在法律框架之下,如果双方没有达成和解,女车主选择诉讼维权途径,其能否顺利退车?

一、“奔驰女车主哭诉维权”事件发酵经过

2019年4月11日,“奔驰女车主哭诉维权”的视频引爆网络。女车主坐在引擎盖上哭诉,3月27日自己花了66万元在4S店里买的奔驰车,提车后开出不到一公里发动机就漏油了。女车主将车开回4S店要求更换车辆,4S店经过15天最后给予的答复是只能按照汽车“三包”政策更换发动机。女车主不满4S店的解决方案,哭诉维权。舆论和媒体关注使得该事件的任何进展都曝光在大众眼下。

2019年4月13日,奔驰公司高管与女车主的沟通录音曝光,奔驰公司高管称漏油在国家“三包”法规里,只能换发动机,但从情感角度出发可以给女车主退车。女车主坚持要求更换车辆,即使更换发机车,4S店也应当依法提供备用车,女车主多次向4S店提出该诉求均被4S店以“要看4S 店的具体情况”而拒绝。

2019年4月16日晚,女车主与奔驰利之星4S店达成协议,其中一项内容为4S店为女车主更换一台新车。

二、奔驰公司最初给的解决方案

通过以往信息可知,奔驰女车主发现车子开出发动机机油泄漏后,与4S店进行了半个月的理性沟通,在女车主没有坐在车盖“哭闹”之前,4S店给的解决方案是,为女车主更换发动机,不能更换车辆。

4S店坚持为女车主更换发动机的理由依据是《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其种类范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规定,具体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规定。4S店认为,虽然车辆开出后发生了发动机机油泄漏,但是依据以上规定他们只能为女车主变更发动机,不能更换车辆。4S店引用的以上《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确实是目前调整家用汽车产品质量责任问题的重要处理依据,第十八条的规定也确实是这样列明的,也许您看到该规定后会同女车主一样恼火,认为车还没开出去,只换发动机,相当于直接买个二手车,这规定太不人性,太不合理了。

三、本事件如果诉讼解决,在现有法律框架之下,女车主能否顺利退车?

1.女车主的退车理由和法律依据

女车主认为其购买并开出不到一公里发动机就漏油了,车辆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应当予以退货;另外其强调,如果依照现有规定,只能更换发动机的话,那么奔驰公司应当为其提供备用车。

通过女车主的诉求,我们来看一下,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发生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才可以退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修理时间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起,至完成修理之时止。一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

2.律师观点

笔者认为本案如果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女车主可以通过解除购车合同达到退车目的,但是难度较大。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明确列明了产品质量发生问题后可以修理、更换、退货的情形,但该规定是原则性的,它并不会具体到,什么情况下修理、什么情况下更换、什么情况下退货。当然,从另一个角度上来说,三者并行,消费者可以进行选择,但是结合《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发动机、变速器的主要零件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发动机、变速器。”第二十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发动机机油泄漏显然属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发动机零件出现了产品质量问题,不属于第二十条列明的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

适用法律时应当周延相关法律规定,《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虽然只是部门规章,但它却是调整家用汽车产品责任的特殊性专门性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规定,笔者认为在汽车发动机发生漏油时选择适用更换发动机更接近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其次,通过已知事实来看,本事件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撤销合同的情形。因此不能通过合同的撤销来实现退货。

再次,我们没有看到女车主与4S店的车辆买卖合同,因此无法评价合同效力的问题,但是合同无效必须符合法定无效条件,一般而言,知名汽车品牌公司的买卖合同不大会出现这种情形。

最后,貌似女车主可以通过解除合同来实现退货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本事件当中,奔驰车发动机漏油显然不属于合同法九十四条规定的第一至第三款的规定,第四款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如果女车主购买奔驰汽车后,发现购买车辆质量存在严重缺陷,无法正常使用汽车的,或者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如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的,则构成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通过解除合同来实现退货的目的。但通过本事件来看,就发动机漏油这一事实还不足以符合汽车不能使用,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这一解除情形。

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当听到或者看到任何一个消费者维权受阻或者不公待遇时,除了同大家一样会为其鸣不平为其呐喊助威之余,确实会多一份理性,多一些法律分析。当然,我们也时常对现有法律规定提出质疑,希望落后的不合理的规定可以及时修正,比如《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家用汽车产品只有在开票之日起60日内或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这些极度危险的、不可逆转的事实后,才能退货。如果汽车发生如上这些重大质量问题,汽车还能开吗?如果开车上路,人的生命会遭受怎么样的危害?如果发生严重事故,仅是更换车辆就能够挽回损失吗?我们呼吁相关专家尽快修订。

车辆承载的不仅是一个人、一家人,甚至是多家人、几代人的生命安全,请汽车企业尊重生命、保护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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