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811007020;13522686508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启动破产程序,对债务人诉讼时效有何影响?

来源:公司律师服务网   作者:杨莉莎  时间:2019-05-27

启动破产程序,对债务人诉讼时效有何影响?

作者:杨莉莎

2019年3月3日,本公众号发表文章《启动破产程序,债权人诉讼时效会有何不同?》,今天我们来共同探讨,启动破产程序,除对债权人诉讼时效产生一定影响外,对债务人诉讼时效有何影响?

一、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

1.原因分析

债务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将由破产管理人接管债务人企业的大小事务,包括追索对外享有的债权,但是客观情况是,破产管理人受限于债务人企业规模的大小、业务量的多少、交易结构的复杂程度、交易是否规范等因素,初始管理工作繁杂且忙碌,可能没有及时全面了解企业的整体状况,导致不能及时发现并对外主张债权,此时债务人企业对外享有债权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对债务人自身以及债务人的债权人来讲,都是不合理也不应当的利益损失。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二)》”)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中断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该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的情况,应当优先适用。该规定给予破产管理人足够的时间对外主张债权,同时能够维护债务人企业及其债权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 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 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 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

 

2.案例

案  号: (2018)川1181民初484号

案件事实:2015年10月8日,原告中威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同年10月10日,法院作出(2015)峨眉民破(预)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原告中威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同日,法院作出(2015)峨眉民破字第2-1号决定书,指定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担任原告中威公司管理人。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员依据《峨眉山中威鞋业有限公司破产专项审计报告书》对中威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的记载,诉至法院称;原告中威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于2014年8月29日、2014年9月23日、2015年1月12日、2015年8月4日、2015年8月26日五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东莞福铭达公司支付材料款总计55616元,但被告只交付了41434元的货物,还有14182元的货物没有交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原告材料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被告东莞福铭达公司辩称,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买卖流程为原告订货、被告发货,原告打款,被告确认收到后通知物流公司允许原告取货。如果原告在2015年8月26日打完款后没收到货,就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了,其主张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了。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原告应当在2017年8月26日前起诉,而原告在2018年才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本案原告起诉时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案涉争议的第四次货物买卖,原告付款日期为2015年8月26日,本院受理原告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日期为2015年10月8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故原告中威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提起本案诉讼时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二、诉讼时效中断后,从哪个时间点重新计算?

1.一种观点: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即以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和重新计算的同一标准。

2.另一种观点:自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之日起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即在整个破产程序中诉讼时效全部中断计算。

3.实践案例采纳第一种观点

案  号: (2017)吉04民终879号

案件事实:上诉人辽源市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因资不抵债申请破产,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30日受理了此案,指定破产清算组为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财产。龙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2日裁定宣告该公司破产,并先后组织召开了三次债权人会议,通过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审查啤酒公司清算组对徐洪艳享有债权102,720.00元,因徐洪艳没有主动清偿债务,故提起诉讼。

被上诉人徐洪艳辩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011年9月28日破产清算组在报纸上发出公告,由此可见破产清算组此时已经是知道义务人之日,所以从2011年9月28日至向一审法院起诉,从未向徐洪艳主张过权利,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啤酒公司清算组对徐洪艳的债权是普通债权,其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09年9月30日做出了(2009)龙民破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辽源市啤酒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申请,啤酒公司清算组对徐洪艳债权的诉讼时效因法定事由而中断,应从2009年9月30日重新计算诉讼时效。而从2009年9月30日至2017年2月14日本案一审法院立案,间隔有6年零5个月的时间。且啤酒公司清算组没有提出在此期间有新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实存在,啤酒公司清算组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

4.笔者观点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不应被采纳,但是第一种观点也存在不足之处。

如果采纳第二种观点,即整个破产程序中均不涉及诉讼时效的问题,因破产程序审理时间较长,在此期间管理人可能长期怠于行使权利,如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会导致债务人企业债权不能及时追回,其债权人的债权不能最大限度实现,这就违背了破产程序诉讼时效中断保护债务人企业以及其债权人权益的初衷和目的。

第一种观点较为妥当,但是简单地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也存在不足。因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权利行使人发生变更,破产管理人可能因为种种原因客观不能或者未及时知道对外债权的事实或者权利被侵害的事实,比如债务人企业的遗忘或者刻意隐瞒、资料缺失无法补全等原因。所以在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时应当将该种情形考虑进去。因此笔者认为以“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更为公平,而不能简单地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包括发现债务人对外享有的债权。即使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未能及时发现某些债权或侵权存在的事实,发现后仍有权要求追回。但是笔者认为该条适用的前提应当为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起算,否则破产程序持续期间可能已经超过了两年,那就不存在该规定适用的空间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

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

(一) 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

(二) 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 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 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 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 放弃债权的。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 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二) 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第三十六条: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条: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