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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女主持人富豪老公离世,公司股权被转走,如何讨回公道!

来源:公司律师服务网   作者:杨莉莎  时间:2019-05-27

央视女主持人富豪老公离世,公司股权被转走,如何讨回公道!

作者:杨莉莎

昨天在今日头条上看到一则新闻,新闻内容大致是,央视某栏目女主持人徐珺因地产大亨老公-李贵斌突发脑梗死亡,死亡后徐珺得知其丈夫在死亡前夕进行了8家公司的股权转让,原李贵斌在8家不同公司的股权都转给了其弟弟李贵杰,不但如此,李贵斌银行内的存款也基本被转移,留给徐珺和两个孩子的遗产基本为零。徐珺称自己赢了官司却多次遭到生命威胁。

通过以往新闻了解到,李贵斌于2017年1月28日突发脑梗,在2017年2月3日和2月4日两天之内,李贵斌签署了8家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协议内容基本是李贵斌将其持有8家不同公司各家60%的股权转让给了弟弟李贵杰,后李贵斌于2017年2月13日死亡。对于李贵斌生前就8家公司股权转让行为的有效性徐珺提出异议并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徐珺就李贵斌在2017年2月3日、2月4日转让股权期间的民事行为能力提出鉴定,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意见显示,李贵斌在转让股权期间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状态不正常,结论为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近期李贵斌与其前妻的儿子又提出,李贵斌在生前表示过徐珺不参与公司事宜的说法。

在常人看来央视主持人是多么光鲜亮丽的职业,加之多金的地产大亨老公,一双儿女,妥妥的人生赢家。然,天有不测风云,世上没有任何一件事情是万安的。就这起豪门遗产争斗,我们一起来看看股权转让以及遗产继承的常识性法律问题,希望通过此文能帮助到大家。

一、股东转让公司股权或者股份,应当遵守什么样的程序规则?怎样转才算有效?

不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或者股份,首要满足的条件是,转让方与受让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任何一方都明白自己做出处分行为的意思或者说内容是什么,根本不能表达自己意思的人是不可以的;其次,必须是转让方与受让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是在受胁迫或者欺诈时做出的意思表示行为;转让股权或者股份必须要符合公司法的转让规定;再次,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有效的股权或者股份转让协议;最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到工商局或者工商分局办理股权或者股份变更登记手续。

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公司法》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应当向其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转让股东依据本规定第二十条放弃转让的除外。

就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转让《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本案中,李贵斌和李贵杰都是这8家公司的股东,李贵斌拥有60%的股权,李贵杰拥有20%的股权,其二人属于公司内部股东的股权或者股份的转让。不论这8家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内部股东进行股权转让是没有什么程序上限制的。转让程序上没有法律的规制,转让行为是否有效就要看转让的实质要件了,即转让双方是否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是否合法。通徐珺公开的微博可以看到一份由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中载明李贵斌具体的精神表现: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状态不正常,意识清晰程度下降,思考、理解、判断及表达能力与正常能力相比明显受损……,结论为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司法鉴定得出了李贵斌在进行股权转让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什么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年龄和辨认能力作为评判的标准,

民法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刑法上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标准有所不同。民法上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两种,一种是,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但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就是16岁以上不满18岁已经工作了的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满8周岁以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刑法中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年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做什么事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本案的鉴定意见所描述的,李贵斌在脑梗病危期间,在其辨识、思考能力较低的情况下,以零对价作出转让股权如此复杂的处分行为,其本人是很难全面深入思考和判断的,更无法保护其个人利益。

二、诉讼案件中鉴定的意义何在?鉴定结论能够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在司法实践当中,对于专门性的问题,凭借其他证据无法证明的需要依靠专业领域专家的意见进行判定。比如我们熟知的笔迹鉴定,鉴定一下签字或者签名是不是真实的,是不是签字人本人签的;工程造价鉴定,对于存在争议的工程,就工程的价值依靠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是无法证明工程造价的;本案当中所提到的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是针对李贵斌在作出股权转让行为时的意识是清楚的吗,他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完全的还是受限的。

司法鉴定在实际中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可以为待证明的事实找到一个合法的有效的依据,但是,不得不承认,某种程度上法院有时过度依赖司法鉴定,也存在司法鉴定不规范,结论不正确的情形。本人听说过一个劳动争议案件,案件中需要做笔记鉴定,因为在劳动仲裁阶段,公司员工代理出庭,对于法律规定不是很清楚,庭上稀里糊涂认可了申请人提供的一份刻意改变字体的签字,结果鉴定机构就是没有鉴定出来。

三、什么样的意思表示构成死者的遗愿?遗愿是否等同与遗嘱?

生活当中,往往有人会在生前向亲人表达出自己的一些遗愿,有些可能是生活上的,有些是财产上的,这些遗愿能够成为遗嘱的内容吗?就如本案当中,李贵斌与前妻之子所称,李贵斌在生前曾表示徐珺不参与公司的事宜,这能够作为遗嘱的内容吗?遗嘱是,被继承人在死亡之前对于自己所有财产的一种处分,意思表示必须要明确,不能模糊不清,遗愿内容比较宽泛,可以是被继承人生前的愿望,也可能是对于死亡后财产的一种处分的表现形式,遗愿要想成为遗嘱必须要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否则不能称为遗嘱,更不能起到遗嘱的效力。遗嘱分为口头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等。因此,李贵斌与前妻之子所称,李贵斌在生前曾表示徐珺不参与公司的事宜,单凭这一句话,是不能够成遗嘱内容的。当然,事实是什么,是否有其他证据或者事实存在,我们不得而知,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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