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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

来源:110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6-01-23

  摘要:外商投资企业来华投资,成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需要符合特点的管理规定。那么具体的规定又是如何的呢?下面,本网编辑为您介绍北京市工商局发布的相关规定。

  发布部门: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京工商发[1996]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投资环境的改善,外商投资企业在自身发展的同时,对外投资日益增多。为进一步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规范其对外投资行为,推动现有资源的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外商投资政策的有关规定,现印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成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经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核准登记,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及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以本企业名义,用企业资产向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登记为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

  一、认缴出资额已经缴足;

  二、已经完成原审批项目;

  三、已经开始交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时,其在公司中所占股本比例,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属于国家鼓励外商直接投资的行业,外商投资企业所占股本比例不受限制(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属于国家限制外商直接投资的行业,公司注册资本中所有外商投资企业所占股本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作为国家禁止外商投资行业的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

  第六条 以公司作为组织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向其他公司投资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投资时,应由该外商投资企业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企业申请报告;

  二、董事会决议;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

  四、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证明;

  五、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报告;

  六、税务机关出具的交纳企业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原登记机关审查同意后,应出具该外商投资企业具备投资资格的证明,并在该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上注明收件机关、用途,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 公司登记机关在受理股东或发起人有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登记申请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交原登记机关出具的投资资格证明和加盖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九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作为股东或发起人投资设立的公司,应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登记,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对于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公司登记申请,不予登记。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向非公司企业投资的资格,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新申请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时,仍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投资公司和在保税区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外商投资企业与其他企业共同设立的联营公司,符合条件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变更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附:北京市工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京工商发 (1996) 67号

  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工商企字[1995]第260号)(以下简称规定)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市的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及作为非公司企业投资人的投资资格证明由市局出具(样本见附件)。

  二、市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处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及非公司企业投资人的申请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依照工作程序作出核准或核驳的决定。

  三、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及非公司企业投资人,除提交《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说明该企业净资产数额的报告。

  四、《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企业申请报告”的内容填写和《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中;第五款“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报告”应有以下内容: 1.企业资产现状; 2.企业主要产品生产、销售情况; 3.企业盈亏情况。

  五、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及非公司企业的投资人时,除提交加盖有原登记注册机关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文件、证件外,还应提交原登记注册机关出具的投资资格证明。

  六、原已在本市企业登记注册机关登记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及非公司企业投资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注册登记时,原登记注册机关应对其投资资格重新进行审查,凡不符合《规定》有关条件的,应限期调整,限期后仍达不到的应依法办理公司股权转让手续或撤销非公司企业投资人的投资资格。

  七、外商投资企业已经登记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或非公司企业投资人的,其投资的企业所从事的行业系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行业的,该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注册时,应在依法办理股权转让手续或撤销非公司企业投资人的投资资格后,方予以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注册手续。

  八、外商投资企业不得登记为联营企业的投资人。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北京市工商局

  附: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资格证明(样本)

  2.国家工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3.《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节选)

  附: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 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甲一、轻工业 1.机械、电子表机芯和成品表组装、自行车、家用缝纫机 2.家用电器:洗衣机、电冰箱、冰柜 3.易拉罐

  二、纺织业 年前5000吨以下的绦纶长丝

  三、煤炭工业 土法炼焦

  四、黑色冶金工业 1.硅铁、普通碳素电极 2.30吨以下普通电炉炼钢;30吨以下转炉炬钢;300立方米以下高炉及配套的烧结、焦化 3.100毫米及以下焊管和76毫米以下无缝管轧机、普钢初轧机、开坯机

  五、有色金属工业 铝型材、铝门窗

  六、石油化工、化学工业 1.钡盐、萘法苯肝 2.250万吨以下炼油厂 3.斜交轮胎、旧轮胎(子午胎除外)翻新及低性能工业橡胶配件 4.海带提碘

  七、机械工业 1.一般涤纶长丝、短纤维设备 2.普通客货船制造及船用柴油机和柴油发电机组 3.碳化硅原料加工 4.电钻、电动砂轮机 5.普通碳钢焊条 6.普通级标准紧固件、小型和中小型普通轴承 7.普通铅酸蓄电池 8.集装箱 9.电梯

  八、电子工业 1.收录机、收音机 2.黑白电视机及黑白显像管 3.16位以下(含16位)微型计算机 4.450兆赫以下无线电话设备 5.广播电视发射系统

  九、建筑材料设备及其他非金属矿制品业 1.年产30万吨以下水泥生产线 2.日熔化量200吨级以下的普通建筑用平板玻璃生产线

  十、医疗工业 1.抗生素类:氯霉素、洁霉素、庆大霉素、双氢链霉素 2.化学合成药类:安乃近、维生素B1、维生素B6 3.中药饮片(传统炮制工业技术除外) 4.中成药产品及半成品

  十一、医疗器械 1.非自毁式一次性注射器 2.中低档B型超声显像议 3.心电图机

  十二、服务业 1.出租汽车(限于国内购车) 2.加油站(限于与相关项目配套建设、经营)

  乙 一、农、林、牧、渔业及相关工业 1.珍贵树种原木加工、出口(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2.近海及内陆水产捕捞业(不允许外部独资经营)

  二、轻工业 1.食盐、工业用盐 2.外国牌号无酒精饮料(含固体饮料) 3.名牌白酒 4.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素 5.卷烟、过滤嘴棒等烟草加工业 6.猪、牛、羊蓝湿皮加工及生产 7.天然香料

  三、纺织业 1.毛纺织、棉纺织 2.生丝、坯绸 3.化纤及化纤原料(聚酯、丙烯晴、乙内酰氨、尼龙66盐等)

  、 煤炭工业 炼焦煤开采(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五、有色金属工业(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1.铜加工 2.贵金属(金、银、铂族)矿产采、选、冶炼、加工 3.钨、锡、锑矿等有色金属开采 4.稀土开采、冶炼

  六、石油化工、化学工业 1.黑白、彩色胶卷 2.硼镁铁矿开采及加工 3.锶盐 4.联苯胺

  七、 机械工业 1. ?轿车整车(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2?摩托车整车(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3.轻型车(轻型客车、厢式车)整车(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4. 汽车、摩托车发动机(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5.汽车用空调压缩机、电子控制燃油喷射系统 6. 旧汽车、摩托车翻新、拆解(改装) 7. 空调、冰箱用轴功率2千瓦以下压缩机(车用空调压缩机除外) 8.分散型控制系统(含可编程序控制器) 9.台式静电复印机 10.火电设备:10万千瓦以上机组(发电机、汽轮机、锅炉、辅机和控制装置) 燃气轮机联合循环发电设备、循环流化床锅炉、煤气化联合循环技术及装备(IGCC) 增压流化床(PFBC)脱硫及脱硝设备制造(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11.水电设备:转轮直径5米及以上水电机组(含水电辅机和控制装置)5万千瓦以上大型抽水蓄能机组、1万千瓦及以上大型贯流式机组制造(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12.核电机组:6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制造(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13.输变电设备:220千伏及以上大型变压器、高压开关互感器、电缆设备制造(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八、电子工业 1.彩色电视机及调谐器、遥控器、回扫变压器 2.彩色显像管及玻壳 3.摄像机(含摄录一体机)录像机 4.录像机磁头、磁鼓、机芯 5.模拟制移动通信系统(蜂房、集群、无线寻呼、无线电话) 6.传真机 7.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 8.四次群以下微波接力通信设备

  九、建筑材料设备及其他非金属矿制品业 金刚石及其他天然宝石等贵重非金属矿的勘探、开采及加工(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十、医药工业 1.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中药材 2.毒品前体:麻黄碱、伪麻黄碱、麦角新碱、麦角胺、表角酸 3.青霉素G、青蒿素类搞疟药 4.成瘾性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 5.维生素C 6.血液制品

  十一、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 1.干线铁路建设经营(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2.水上运输(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3.出入境汽车运输(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4.航空运输(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 5.通用航空(工业航空由国有资产占控股或主导地位、农、林业航空不允许外商独经营) 6.数字程控局用和用户交换机设备制造

  十二、内外贸、旅游、房地产及服务业(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1.商业零售、批发 2.物资供销 3.对外贸易 4.国家级旅游区建设、经营 5.高档宾馆、别墅、高级写字楼 6.高尔夫球场 7.旅行社 8.会计、审计、法律咨询服务、经纪人公司 9.代理业务(船舶、货运、期货、销售、广告等) 10.教育、翻译服务

  十三、金融及相关行业 1.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2.保险公司、保险经纪人及代理人公司 3.证券公司、投资银行、商人银行、基金管理公司 4.金融租赁 5.外汇经纪 6.金融、保险、外汇咨询 7.金银、珠宝、首饰生产、加工、批发和销售

  十四、其他 1.印刷业、出版发行业务(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2.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 3.音像制品制作、出版、发行

  十五、国家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限制的其他产业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一、农、林、牧、渔业及相关工业 1.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2.我国稀有的珍贵优良品种(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中的优良基因) 3.动植物的自然保护区建设 4.绿茶及特种茶(名茶、黑茶等)加工

  二、轻工业 1.象牙雕刻、虎骨加工 2.手工地毯 3.脱胎漆器 4.琅玳制品 5.青花玲珑瓷 6.宣纸、墨锭

  三、电力工业及城市公用事业 1.电网的建设、经营 2.城市供排水、煤气、热力管网的建设、经营

  四、矿业采选及加工 放射性矿产的采、选、冶炼、加工

  五、石油化工、化学工业 1.硼镁石开采及加工 2.天青石开采

  六、医药工业 1.列入国家保护资源的中药材(麝时、甘草、杜仲、厚朴) 2.传统的中药饮片炮制技术及中成药秘方产品

  七、邮政、电信、交通运输业 1.邮政、电信业务的经营管理 2.空中交通管制

  八、贸易业 期货贸易

  九、广播影视业 1.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含有线电视网络及发射台、转播(站))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出版、发行 3.电影制片、发行、放映 4.录像放映

  十、新闻业

  十一、军用武器生产业

  十二、其他 1.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项目 2. 致癌、致畸、致突变原料及加工 3.跑马场、赌博 4. 色情服务

  十三、国家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制定禁止的其他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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