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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务人)申请破产需要什么样的决议文件?

来源:公司律师服务网   作者:杨莉莎  时间:2019-07-16

企业破产,即可以由债务人即企业自己提出,也可以由债权人提出。其中如果企业本身认为确实存在破产情形,提出破产申请的,需要履行什么样的前置手续呢?

北京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00年成立,注册资本金500万,股东2人,常某和夏某,其二人各实缴注册资本金250万元,各占公司50%的股份,夏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常某在2008年后常住美国,公司基本由夏某一人管理。2012年公司发展受阻,欠银行借款1000万,其他合同类欠款300万,前三年的平常年利润只有50万,公司现明显缺乏还债能力,举步维艰。2013年7月夏某未通知常某,便向北京市某法院申请该公司破产清算,并向法院提交了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的破产申请书及其他相关材料。法院受理后,经过听证审理,未支持夏某的请求。

1.破产申请书不是破产清算的法定法律文书吗?

   向法院申请破产,当然要提交破产申请书和不能偿还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偿债能力的证据。夏某向法院提交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加盖公章的破产申请书是符合破产申请程序要件之一的。《破产法》第八条规定,申请人需要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和相关证据。且破产申请书还应当记载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的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等。可见破产申请书是申请破产的核心法律文书。但是在提交破产申请书之前,必须要经过公司关于申请破产的有效决议。没有决议仅凭破产申请书是远远不够的。

2.以上公司提起破产清算应当提交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如以上案例中,虽然夏某提交了破产申请书,但是因为没有向法院提交关于公司破产的股东会决议,因此法院没有支持其破产清算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国有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破产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供其开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破产清算属于公司重大事项,直接涉及到公司股东所有权的问题,更关系到公司生死存亡,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应当实行股东多数决原则。以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的,须经过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不同企业提交的破产决议文件有何区别?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的股东会决议,应当经过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的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通过并非由代表权2/3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是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2/3以上的股东通过并形成决议。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公司的性质决定其只有一个股东,因此不需要股东会决议,只需要提交由公司股东签名的决定文件即可。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由于其股权或者大部分股权的所有人为国家,所以如果要申请破产,必须要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破产的书面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由于其受到特殊的监管,因此在申请破产时需要经过商务部的审批,并提交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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