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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公司没钱还债的解决途径之一!

来源:原创   作者:杨莉莎  时间:2019-07-16

中国有句老话,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公司欠的债可不一定都能如数偿还。如大众所了解的,公司资不抵债了,就可以申请破产,以公司现有资产来偿还债务。即便如此,公司在破产时所欠的债务也没有被排在第一顺位,在此之前还有破产费用、欠付员工工资、社保、应缴税款等要付,这样算下来,债权人轻易不敢走破产这条路,不破产尚且还有还款的可能,一破产,支付完破产费用后,轮到债权人便所剩无几,更何况还有众多债权人都在排队等待。

如果从这一表象来看,破产还不如不破,破了,债权人只是得到了一个结果,从此便可以死心了。但是从法律和社会经济层面来说,企业破产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破产可以起到调整债务人营业重组,维护企业营运价值的目的,破产实现了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有限责任承担制度的落实,以市场为本实现了企业的优胜劣汰和资源的重新配置,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债权人利益。今天我们先带大家来了解一下有关破产的基本知识。

1.公司解散后,第一步该做什么?

    解散成立清算组

之前我们给大家讲过公司解散有五种情形,包括:企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股东大会开会通过决议,公司合并或者分立;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关闭、撤销;持有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公司。公司发生除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公司之外的以上任何一种情形时,都要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成员对公司进行清算。那为什么公司合并、分立不用成立清算组?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均有承继主体,且合并或者分立后的企业依然存续,公司财产在法律上不需要进行清算,只是财税处理上与清算规则相同。

《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2. 清算的顺序

清算开始后,清算组要根据公司的实际资产和债务情况制定清算方案,清算方案经过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依据方案进行清偿,但是清偿的顺序并非债权人排在第一位。

依据公司法的规定,首先应当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公司员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因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给员工的各项经济补偿金。

其次,是公司需要缴纳的各项税项。

再次,以上费用支付完毕后如果尚有财产可支配才到偿付债务,即偿还债权人的欠款。

最后,如果还有剩余财产,股东才可以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持股比例进行分配,当然公司章程对于分红或者分配剩余财产权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履行。

就以上清偿顺序如果在同一顺位当中,都无法全部清偿的要按比例进行分配。

通过公司法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破产时除去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之外,公司法首先保护的是员工的利益,其次才是国家应当收取的税费即国家利益,再次是债权人的利益,而股东的权益放到最后。破产的进行要依赖于破产工作的开展,所以破产费用放在最前面予以支付,而共益债务则是破产管理人为了管理破产财产为所有债权人共同利益产生的共同债务,因此也应当放在首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各项经济补偿等是排在破产公司除去应当支付的费用外首先应当支付的,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于劳动者权益得以实现的保障措施,也符合国际劳工组织的规定。税款的缴纳排在了债权人利益之前,则源于国家对于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债权人利益优于股东利益符合公司法关于公司以全面资产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3.公司在什么情况下转入破产

经过清算组的清理后,发现公司资不抵债,无力偿还全部债务的,进入破产申请阶段。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4. “破产”有几个解决途径

《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重整:

公司破产意味着主体消灭,就像人死亡一样,自此后不复存在。但是如果在破产前能够进行重整,使其彻底改变目前亏损经营状况,能够扭亏为盈,不失为一种更为有效的解决办法。《破产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第七十二条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不过在实践当中的确存在破产重整大多停留在纸面上,被人称为纸上法律,难以突破现有困境。

和解:

破产和解,即能避免破产的实际发生,也可以给债务人得以东山再起重整事业的机会。破产和解一旦达成,对于债务人和无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均具有法律强制力,和解双方必须履行。《破产法》第九十六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前首先应当由人民法院进行破产的宣告,宣告后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债务人改称为破产人。管理人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财产变价方案通过,管理人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变价出售。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不但需要债权人会议的通过,还需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之后由管理人以此实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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