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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一谈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的举证责任!

来源:公司律师服务网   作者:杨莉莎  时间:2019-05-27

谈一谈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的举证责任!

作者:杨莉莎

 

之前本公众号发表文章《破产——公司没钱还债的解决途径之一!》,该文章讨论了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没有清偿能力时,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方式之一可以是申请债务人破产。申请企业破产既可以是债权人申请也可以是债务人本人申请,当债权人申请破产时,其法律身份地位为申请人,作为申请人一方自然应当提交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但债权人不可能掌握债务人欠债的全部信息,更不可能掌握债务人的全部欠债证据。当债权人作为破产申请人处在这样一个举证受限的法律境地时,债权人应当承担怎样的举证责任?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1.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原因

《破产法》第二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结合此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以破产方式清理债务的要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以及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这里指明了是全部债务,而并非个别或者部分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结合此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原因,满足债务人不能清偿依法成立的到期债务即可。

2.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举证责任

《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结合此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债权人作为破产申请人申请破产和债务人一样需要提交破产申请书和相关证据,但是债权人申请破产与债务人申请破产提交的证据是有严格区分的。债权人需要提交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但却不需要提交公司的财产状况说明、债权债务清册等其他证据。

《破产法》第十一条规定第二款规定: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结合此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债权人作为破产申请人的破产案件当中,向法院提供不能履行清偿全部债务的举证义务人不是债权人而是债务人,纠正了只有申请人提交,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全部证据,法院才能受理债权人申请破产的错误做法。即,如果债权人申请破产后,债务人不提交相关财产、债权债务等证据或者材料的,该举证责任不能的后果由债务人承担,法院不能因为债务人拒不提供上述证据材料而不受理案件,也不能以此驳回债权人的破产申请。3.债务人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异议权

《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存在异议的有权在以上规定的法定限期内提出异议申请,法院根据异议申请的事项与理由作出审理,并最终作出裁定。

实践中有以下几种情形,即使债务人提出异议,法院也认定异议不成立。

(1)债务人虽然提出了异议,但是没有立即清偿债务,也没有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就仅以资产超过负债作为具有清偿能力的理由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

(2)债务人以债权人申请破产后没有交纳诉讼费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法院也不会支持。理由是申请破产的诉讼是从破产财产中交纳,无需先行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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