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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中,如何处理继续营业还是停止营业的问题

来源:公司律师服务网   作者:杨莉莎  时间:2019-05-27

破产中,如何处理继续营业还是停止营业的问题

作者:杨莉莎

 

之前我们与大家介绍过在破产中如何处理未履行完毕合同的问题。今天我们再一起来看一看在破产过程中,是继续营业还是停止营业的问题。合同一定要有权利方和义务方,比如在买卖合同中,是出卖人还是买售人,租赁合同中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破产企业既有可能是出卖人也有可能是买售人或者既可能是出租人也有可能是承租人等。就企业的经营来讲,是单方的,是专属于破产企业的,每一个企业必须有其经营的范围。比如有些破产的企业属于生产型或者服务型,即使进入到破产程序中,该破产企业的主营业务如果持续进行,将有利于破产企业的还债,可以更大程度上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法律上是允许其可以继续营业的,不是想当然地认为企业一旦进入破产,就必须停止经营,只等清算解体。

1. 谁有权决定破产企业可以继续营业或者停止营业?

决定破产企业继续营业还是停止营业掌权人有二个,一个是法院,一个是债权人会议。分界点是是否召开债权人会议。之前我们给大家分享过管理人职责权限,企业进入破产后的大小事务由管理人负责,那么在召开债权人会议之前有权提出破产企业是继续营业还是停止营业的人一定是管理人,但是管理人没有决定权,决定权在法院,管理人向法院提出报告后,最终由法院经过审查作出许可。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管理人就不向法院报告了,而是向债权人会议提出,由债权人会议许可。

《破产法》第二十六条: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债务人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为债权人利益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须经人民法院许可。另,《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了债权人会议行使的职权范围,其中第五款是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2. 继续或者停止营业的价值考量是什么?

如果在破产过程中,继续营业可以使债权人的利益达成最大化,使破产财产能够保值或者增值,是一个企业继续营业的价值考量。比如一家破产过程中的公司本属于行业龙头企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资不抵债进入到破产程序当中,但是它的客户群非常优质,公司的营业状态也非常好,在破产过程中继续营业可以带来更好的收益,而这些收益恰恰可以解决破产中的大部分债务问题,使员工不至于拿不到工资报酬,更可以降低破产财产立即停止使用带来的毁损风险。选择继续营业对于破产企业、企业职员和债权人来讲益大于弊。但是有许多破产企业如果继续营业反而会造成债务人的财产流失或者毁损加大甚至更加严重地侵害债权人的利益乃致破产无法继续进行的结果,选择停止营业优于继续营业。

3.继续营业的期限有多长?

在破产过程中继续营业,一定是有个期限的,即不能超过破产终结程序。具体来讲,企业破产势必要处理公司资产,公司的生产设备处置完成或者公司资产完成转让,赖以营业的硬件设施消灭,或者在公司变价之后,破产分配方案制定之前,企业再继续营业下去已从事实上不可能,继续营业的期限也便终止了。《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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