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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手持的四大权杖之股东财产权

来源:公司律师服务网   作者:杨莉莎  时间:2019-07-16

股东基于股东资格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而享有的各种权利即股东权。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首先享有的是股东财产权,如公司利润分配权、股份转让权、股权优先购买权等,其次享有公司经营决策权,如对决议事项的表决权、选举或者委派董事、监事权等,再次享有股权知情权以及诉讼权四大权杖。首先我们通过本篇文章来讲一讲股东财产权这件事。

股东财产权

股东财产权,无疑是股东做为公司的投资人、发起人,以其股权直接从公司中获得财产利益的权利,这也是股东所享有的最重要的股利。股东财产权主要包括利润分配权、股份转让权、股权优先购买权、优先增资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股权回购请求权等。

1、利润分配权/分红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利润分配原则是按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得红利,例外是全体股东可以协议方式做出其他分配约定,其中实缴是前提条件,非认缴。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上是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红利,例外是可以通过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2、股份转让权

股东股权可以依法进行流转,股份转让使得股权价值得到了充分实现,原始股东可以通过此途径退出公司,受让股东通过支付对价可以取得公司股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以及第一百四十一条对于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等情形,对股份转让做出了种种限制性规定。

3、股权优先购买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进行股份转让没有任何限制,股东向公司之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时,公司内部其他股东对于拟转让的股权拥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4、优先增资权

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股东多数决形成增加注册资本的股东会决议,公司股东便拥有了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购增资的权利,当然对此与股东分红一样,法律都给了例外规定,如果全体股东一致协议不按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应当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做出股东大会决议,决议内容必须包括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和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一)新股种类及数额;(二)新股发行价格;(三)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四)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5、剩余财产分配权

利润分配权,是股东在公司正常运营中所获得的相应股份比例所占有的分红,而剩余财产分配权则是在公司终止经营且进行公司资产清算,偿还了清算费用、员工工资、各项税费、公司债务等后,公司仍有剩余财产可分配的前提下,按照股东股份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一项权利。

6、股权回购请求权

股权回购请求权,这一概念对大家来说并不陌生,本公众号在此之前已有两篇文章对此进行了分析和讲解。即,股东可以依据公司法对于股东股权回购的规定,把自己的股权退回到公司,由公司出资购回股东名下的股份或者股权的法律行为。公司可以通过协议回购以及强制回购两种方式来实现回购股东手中的股权或者股份。

总结公司法七十四条,股东对于公司内部因为常年不分红,或者合并、分立、转让公司主要财产的重大事件,以及公司到期后希望公司存续的股东,持反对意见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对其股权进行回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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