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3811007020;13522686508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法定代表人≠股东

来源:公司律师服务网   作者:杨莉莎  时间:2019-07-16

身边有不少客户曾有过这样的提问,我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听闻法定代表人就是要被“绳之以法的人”,是这样的吗?还有朋友问到,几个哥们成立了一个公司,不方便用他们的名字注册,让我当法定代表人,但不是股东,这样可以吗,我会承担什么责任吗?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对外表示意思的人,其对外代表的是公司,不是自己。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且要在工商局进行登记。在营业执照上,我们可以直接看到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某的名字,在商业交易过程中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与公司公章具有同等的效力。

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在公司成立后,享有按持股比例分配利润、行使公司管理等股东权利,当然其也须承担公司亏损等有限责任。仅看公司的营业执照,您是无法获知公司股东相信信息的,除非到工商局的官网或者到现场进行相关查询才能获知。股东的签字不能直接代表公司的意思表示,这与法定代表人不同。

中国的法定代表人制度与国外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如德国股份法规定,董事会由数人组成,在章程无其他规定时,董事会的全体成员只有权以共同的方式代表公司。首先,代表公司的主体须是董事,其次在没有章程约定的前提下,全体董事要以共同的方式对外代表公司,其中一个董事是不能代表公司的,非董事更不能代表公司。而我国台湾地区对此的规定是,除非章程对于董事代表人数有规定,否则各董事都可以代表法人。我国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个人,不能是多人,并且不仅是董事、执行董事可以做法定代表人,经理其有可能是非股东也可以做为法定代表人。

由上可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一样是股东,而股东也不一定能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法定代表人是非股东,其仅承担法定代表人的职责,而无权分得公司红利,不承担公司的亏损,也就是说其不享有股东的一切权利(如股东参与决策权、利润分配权、股权转让权、股东知情权、股东诉讼权等)不承担股东的相关责任(如股东出资责任、股东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赔偿责任等),这点大家务必明确。

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但他又是一个自然人,有着自己的民事活动,在实践中如何区分其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尤为关键。比如我们会经常遇到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某公司签定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该货物用于所在公司的某工程项目,这便是明显的职务行为,首先,法定代表人与这个公司签定合同时使用的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而不是个人身份;其次,他是以公司法人名义进行;最后他与另一公司签定货物买卖的行为是在公司的授权范围之内。但实践中可能我们遇到这样的麻烦事儿,该法定代表人对外称其是某公司的老总,即以公司法人名义进行的商事活动,但其行为却往往超过了公司授权的范围,等双方交易完成后,公司却来个翻脸不认账,有么有?发生这种情形的,法律出于对善意交易方的保护有明确的规定,《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