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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有什么特征

来源:互联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6-10-25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怠于起诉时,公司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有什么特征呢?下文为大家详细介绍:

  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救济对象的特征

  股东代表诉讼所要救济的是被公司董事、经理、监事或者其他人侵害的公司权利和利益,而非提起诉讼的股东个人。此与股东直接诉讼不同,在股东直接诉讼中,被侵害的对象是股东个人权利和利益。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公司利益和股东个人利益事实上都受到了损害,公司是直接的受害人,股东是间接的受害人。

  2.诉因方面的特征

  股东代表诉讼的诉因并非股东个人权利受到侵害或个人利益发生纠纷,就法律关系而言,事实上与股东个人无直接权利义务关系,能够提起诉讼的股东所依据的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不专属于某一个股东,是属于公司,股东是以代表人的资格,代为行使原本属于公司的诉权,对同一事实其他股东也可以提起代表诉讼,并且在诉讼中不可排除其他股东的介入。

  3.诉讼当事人方面的特征

  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股东为原告;被告是实施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人,包括公司董事、经理、监事等。公司并非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

  4.诉讼后果方面的特征

  股东代表诉讼的后果由公司承担,归于公司,而不是归于提起诉讼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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