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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筹划中应警惕的两种错误

来源:法律教育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6-01-21

  摘要:企业在筹划中,各项工作容不得马虎大意,往往有些疏忽大意,会致使刚成立的公司早早走向灭亡。那么,企业在筹划中,应警惕哪些错误呢?下面,本网编辑以案例的方式为您作详细介绍。

      【案例】

  华东公司主营天然气销售和管道安装,兼营管道运输,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该公司预计未来市场上用气量会很大,销售前景光明,于是铺设了大流量的输气管道,然而在建成管道后,公司发现市场销售并不乐观,管道的实际使用率仅达到设计能力的一半左右,特别是输气管道的折旧费用属于固定费用,在生产成本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直接影响公司的经济效益。

  华东公司指派市场开发部展开市场调查,发现其邻市有业务性质相同的华南公司正苦于没有天然气源而无法扩大市场。

  华东公司和华南公司经过沟通协商后一致认为,华南公司通过华东公司的管道输气是双赢的选择。

  华南公司解决了气源问题,可大规模地发展用户,开拓市场,增加营业收入,提高经营效益;华东公司则提高了输气管道的利用率,增加运输收入,减少固定费用,特别是因用气量的增加还能降低进气成本,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

  华南公司从华东公司购进天然气费用1.43元∕立方米,其中天然气成本1.13元∕立方米(含增值税),运费0.3元∕立方米,进气成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费开具交通运输业发票。双方约定,华东公司销售给华南公司的天然气(含运费)只能加价0.1元∕立方米。

  假定华南公司每年从华东公司购气1000万立方米,华东公司、华南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管道运输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3%,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之和为10%,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此外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

  筹划前:华东公司直接加价销售给华南公司或者原价销售,另外收取管道运输费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运输费用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与此同时,符合条件的运输费用可按7%的抵扣率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并从销项税额中扣除,不管华东公司直接加价销售给华南公司,还是原价销售,另外收取管道运输费用,华东公司承担的税负和获取的收益都是相同的。

  华东公司应纳各种税费和税后收益如下:增值税:1000万×(1.53÷1.13×13%-1.13÷1.13×13%-0.3×7%)=25(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5×10%=2.5(万元);税前收益:1000×(1.53÷1.13-1.13÷1.13-0.3×93%)-2.5=72.40(万元);企业所得税:72.4×25%=18.10(万元);税后收益:72.4-18.10=54.30(万元)。

  筹划后:华东公司分拆公司业务,公司总部负责天然气销售,成立分公司负责运输。

  华东公司按原进价销售,则华东公司及其分公司应纳各种税费和税后收益如下:增值税:1000万×(1.43÷1.13×13%-1.13÷1.13×13%-0.3×7%)=13.50(万元);营业税:1000×0.10×3%=3(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6.50×10%=1.65(万元);税前收益:1000×(1.43÷1.13-1.13÷1.13-0.3×93%) 1000×0.1-3-1.65=81.75(万元);企业所得税:81.75×25%=20.44(万元);税后收益:81.75-20.44=61.31(万元)。

  纳税筹划提高税后收益7.01万元(61.31-54.30)。纳税筹划方案可行。

  【分析】

  一、未考虑交易对方华南公司的购进成本因定价不同产生的变化。

  在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案中,在考虑定价时,需特别关注两点:1.交易对象因身份不同,采取同一定价时交易对象的购进成本不同。如一般纳税人吉祥公司销售产品负责运输,原每吨产品运输费为117元,其客户如意公司有两种身份:(1)一般纳税人,如意公司相应的外购成本为100元(117÷1.17);如果采用吉祥公司单独设立运输公司为如意公司服务,收费仍为117元,如意公司的购进运输成本为108.81元(117×(1-7%),如意公司是不会同意此方案的,吉祥公司的运费只能定价为107.53元,如此如意公司的运费成本才能保持100元不变107.53×(1-7%)。(2)小规模纳税人,吉祥公司设立的运输公司收费时仍可维持117元不变。

  由此可见,制定纳税筹划方案时,交易对象的身份不同,灵活定价才能保持交易对象的成本相同。

  2.即使交易对象是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业务分拆为增值税与营业税业务后,同一定价亦会导致交易对象的成本发生变化。尽管例中华南公司外购价皆为1.53元/立方米,但纳税筹划前取得的全部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筹划后取得的是1.43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0.1元的运输业发票,两者导致华南公司的成本是不相同的,计算如下:纳税筹划前华南公司的成本为=1.53÷1.13=1.354(元/立方米)。

  纳税筹划后华南公司的成本为=1.13÷1.13+0.3×(1-7%)+0.1×(1-7%)=1.372(元/立方米)。

  显然,华南公司是不能接受华东公司的“损人利己”方案的。

  二、在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中,企业采取增值税业务平价甚至低价销售来达到规避增值税的效果,将此应在增值税业务中体现的收益在营业税行为中体现,作为主管增值税征收的国家税务局是不能接受的。其结果是企业按增值税相关规定补税、缴纳滞纳金和罚款。

  此纳税筹划方案中,企业产品含税的售价为1.43元/立方米,等于每立方米含税进价1.13元和运费0.30元之和。不含税的售价为1.2655元/立方米,小于外购不含税成本1.2790元/立方米[运费成本0.279(0.3×(1-7%)]加采购成本1.00元之和。

  尽管从整体上看华东公司在管道运输费上加价0.1元/立方米,但国税机关很可能认为企业销售产品定价策略是为了规避增值税负担。

  从上面实例分析中可以看出:增值税纳税筹划中须注意两个事项,一是考虑纳税筹划对象的成本变化,二是产品售价的定价须合理,否则纳税筹划方案就会出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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