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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撤销登记的性质及程序

来源:互联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6-06-01

  摘要:撤销登记是对已完成的商事登记的否定,使已经完成的商事登记丧失法律效力。就设立登记而言,撤销设立登记意味着商事主体丧失依设立登记而取得的法律主体资格及营业资格,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就变更登记而言,撤销变更登记意味着不发生登记事项变更的效力,原登记事项仍然有效。下面,本编为您介绍公司撤销登记的性质及程序。

  1、因申请人的过错而撤销登记的,属于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八条明确列举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并不包括撤销登记。但是《行政处罚法》并未将行政处罚的种类仅局限于上述列举的几种。《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七)项明确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还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相关法律、法规也将撤销登记同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一样,作为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且是一种较重的法律责任。

  2、因行政机关过错而撤销登记的,属于行政处理。

  商事登记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撤销登记是撤销行政许可的一种情形。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因行政机关的过错而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撤销。这种撤销是行政机关的纠错措施,属于行政处理。

   3、两种撤销登记制度比较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司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撤销公司变更登记与前面提到的撤销登记不同。

  第一,二者撤销的原因不同。前者的撤销原因是基于商事登记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即商事登记的民事基础已不存在。后者是因为登记机关的过失或者商事主体的欺骗、贿赂等不正当行为所致,不考虑商事主体的民事行为是否继续有效。

  第二,二者的启动程序不同。前者以公司提出撤销登记申请为前提,后者不以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为前提。即使利害关系人不提出申请,登记机关仍可依职权撤销登记。

  第三,二者的性质不同。前者是履行司法判决或裁定的必然要求,其直接目的是保护民事权利。后者则侧重于对商事登记的监督和管理,直接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二者虽然不属于同一范畴,但在实践中不排除会出现竞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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