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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特征和性质

来源:互联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6-04-03

  摘要: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可以进行诉讼行为活动的人,不过他要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然后委托代理人要具有哪些特征?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意思表示的,代理事项及代理权限一般由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决定等。下面,本网编辑为您详细介绍。

  委托代理人的概念、特征、性质

  所谓委托诉讼代理人,又称委托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诉讼活动中进行诉讼行为活动的人。委托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诉讼行为,其诉讼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委托代理人具有以下特征:

  (1)代理权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而不是由法律规定。这是与法定代理人和指定代理人的根本区别。

  (2)代理事项及代理权限一般由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决定。也就是说,既可以是个别代理,也可以是一般代理,还可以是特别授权代理。

  (3)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

  (4)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独立的进行意思表示。

  (5)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从委托代理的概念和其基本特征可以看出,委托诉讼代理的性质在法律关系上属于委托合同的一种,是一种普通民事法律关系。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对此作了一般性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对委托代理合同作了特别规定,即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作为一种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法律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除非影响到公共利益,对此不应予以限制。但由于民事诉讼具有相应的专业性质,为保护诉讼秩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民事诉讼中的委托代理行为,除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外,对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必须予以必要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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