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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的法律问题:已经歇业的企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

来源:公司律师服务网   作者:北京律师  时间:2014-10-13

  企业歇业并不意味着其法人资格立即消灭,其停止的只是清算行为之外的行为,如经营行为,企业的清算行为仍要进行。在企业歇业后至清算程序结束和注销登记前,企业的法人资格仍然存续,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清算范围内的活动,可以起诉应诉。企业清算法人概念的提出,改变了串通的概念,必须对此重新认识。企业清算法人作为原告时,权利义务不受影响。而作为被告时,就涉及对外民事责任的承担和企业清算程序的开展,在企业存在终止情形,且不积极清算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督促企业进行清算,强制企业开始清算工作,赋予债权人申请清算主体承担清算责任,要求将清算责任法律关系与债权债务关系合并审理的权利。及债权人有权以企业及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要求企业承担清偿责任,清算主体承担清算责任。但是,在诉讼主体的设定上,还要考察追加清算主体是否具有实质意义,即,不追加清算主体是否会影响企业对外民事责任的承担。歇业企业作为被告的,追加清算主体承担清算责任应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是否追加清算主体,或承担其作为开办单位或股东的责任,是当事人的一种请求权,人民法院应处于中立场,不能代替当事人行驶权利,亦不能逾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做出处理。因此,在企业本身仍具有法人资格和诉讼主体地位的情况下,是否追加清算主体作为共同被告,应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基础。当事人不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主动追加。但是,如果清算主体为多数,债权人只起诉其中一个或部分的,因清算主体之间属于共同诉讼主体,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应承担清算责任的清算主体参加诉讼,这种追加,不属于代行当事人的权利,且与当事人主张清算责任并无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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